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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教授协会关于印发《吸收企业会员及企业会员管理的规定(试行)》和《企业会员会费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点击率:2268    发布时间:2017-12-14    信息来源:深圳市教授协会

各单位会员、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体机构:

中国老教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老教授协会关于吸收企业会员及企业会员管理的规定(试行)》和《中国老教授协会关于企业会员会费标准的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1月3日和3月8日协会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国老教授协会关于吸收企业会员及企业会员管理的规定(试行)》

          二、中国老教授协会关于企业会员会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三、中国老教授协会企业会员审批表

中国老教授协会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关于吸收企业会员及企业会员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国老教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方针,为扩展协会服务面向、开辟服务渠道,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会员是协会联系社会、服务社会的纽带与桥梁。吸收热心支持老教授事业的企业特别是科技教育类企业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企业会员,有利于促进协会与企业结合,可以为协会的老专家老教授发挥高智力、高威望优势,开展服务提供更大的工作平台和更广的服务空间,也能够为协会提供相应的支持。

        第三条 申请成为协会的企业会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并填写《中国老教授协会企业会员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表人的简介及联系方式。

        第四条 批准程序: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ji成为正式成员。

        第五条 企业会员的权利: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取得协会相关信息资料;

            (三)优先与协会合作开展课题研究、技术研发、教育培训和举办论坛等项目。优先优惠取得协会智力支持、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申请与协会合作成立以“中国老教授协会”冠名的下属机构、在科技教育领域开展专业化服务及项目拓展的企业会员,应为企业理事或企业常务理事;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企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四)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企业会员、企业理事、企业常务理事需按照协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按年度缴纳会费(企业会费标准另行制定) 。企业理事、企业常务理事缴纳的会费不含其与协会合作成立下属机构的运行及管理费。

        第八条 在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企业会员的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协会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即可获得批准,并由协会秘书处提交之后举行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追认。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企业理事和企业常务理事的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协会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即可获得批准,并由协会秘书处提交之后举行的会员代表大学或理事会予以追认。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二

    中国老教授协会关于企业会员会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国老教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方针,为扩展服务面向、开辟服务渠道,协会将积极吸收热心支持老教授事业的企业特别是科技教育类企业加入协会,促进协会与企业结合,更好地发挥协会高智力高威望优势,为此,制订企业会员会费标准及相关要求如下:

1.企业会员会费标准:3万元/年。

2.企业理事会费标准:6万元/年。

3.企业常务理事会费标准:10万元/年至20万元/年。

4.企业会员首次缴纳会费的时间为协会批准企业相应资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续缴时间为上次缴费之日起满1年后的30日内。逾期未缴纳会费的需书面向协会说明情况,经协会同意后可缓期3至6个月,缓期后仍未缴纳会费的,根据规定取消相应资格。

以上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提交以后召开的协会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予以追认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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